关于完善退市制度应重点考虑的几个方面
2001年4月23日,PT水仙被终止上市,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又向前迈出了一步。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退市的公司很少,截至目前,沪深两市退市公司共计70余家,其中,绩差公司因连续亏损而退市的49家,其余公司的退市则因为被吸收合并。为更好地实现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上市公司管理层不断改善经营、提升业绩,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退市制度。退市制度的完善,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证券发行制度。当前,我国企业的上市资格仍然具有一定的稀缺性,由此造成对上市资格的争夺,而一旦获得了上市资格,则必然也不愿被剥夺,所以一旦上市公司处于困境时,公司就会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方式维持其上市地位,地方政府也会采取措施避免上市公司退市。因此,要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首先应从源头着手,改进目前的发行上市制度,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更好地满足企业的上市需求,使上市资格不再稀缺。这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二,丰富退市判断标准。改变事实上以利润作为单一退市标准的局面,引入市场交易类指标,包括衡量交易活跃程度的交易量指标、反映市场估值的交易报价指标等;同时综合考虑主营收入、净资产等评判标准。另外,如果上市公司严重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严重违反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等,也应被终止上市。
第三,推动场外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为退市公司提供可交易的场外柜台市场。在完善目前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代办转让系统的基础上,鼓励建立其他不同层次的交易平台,以增加退市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严格“借壳”重组条件。目前,允许绩差公司被“借壳”重组是此类公司被市场炒作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退出机制的名不符实,市场化的退市标准难以实行。因此,应限制乃至禁止“改名换姓、脱胎换骨”式的“借壳”重组,这样做的目的与股票发行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一致的,因为核准发行并上市的对象是特定的主体,当该主体不具备上市条件后即应退市,而欲“借壳”的公司应按照核准的条件自行上市。
第五,针对不同的板块设置不同的退市标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以及当前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同板块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建议本着“区别对待”和“最大可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出发,对不同板块设置不同的退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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