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
第一节 交易场所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3.4.13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 |
6.1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 |
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
11.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