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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信用评级

        			

进行债券信用评级的最重要原因,是方便投资者进行债券投资决策。投资者购买债券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如果发行者到期不能偿还本息,投资者就会蒙受损失。发行者不能偿还本息是投资债券的最大风险,称为信用风险。债券的信用风险因发行者偿还能力不同而有所差异,对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来说。  由于受时间、知识和信息的限制,无法对众多债券进行分析和选择,由此需要专业机构对准备发行债券的还本付息可靠程度进行客观,公正和权威的评定,也就是进行债券信用评级,以方便投资者决策。  债券信用评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减少信誉高的发行人的筹资成本。一般说来,资信等级越高的债券,越容易得到投资者的信任,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出售;而资信等级低的债券,风险较大,只能以较高的利率发行。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信用评级机构,主要有美国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上述两家公司负责评级的债券很广泛,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外国债券等,由于它们占有详尽的资料,采用先进科学的分析技术,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大量专门人才,因此它们所做出的信用评级具有很高的权威性。标准·普尔公司信用等级标准从高到低可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和D级。穆迪投资服务公司信用等级标准从高到低可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aa级、Ba级B级Caa级、Ca级和C级。两家机构信用等级划分大同小异。前四个级别债券信誉高,履约风险小,是“投资级债券”,第五级开始的债券信誉低,是“投机级债券”。  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都是独立的私人企业,不受政府控制,也独立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它们所做出的信用评级不具有向投资者推荐这些债券的含义,只是供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因此,它们对投资者负有道义上的义务,但并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在我国,债券评级工作在1987年开始出现,但发展相对缓慢。到1998年底我国有50多家评级机构,其中只有20多家是独立法人,它们一部分是依靠当地人民银行的,一部分是隶属专业银行的,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并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全国性评级机构有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和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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