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法》立法宗旨简述

        			

一个完善的法治国家,除有宪法、刑法、民法、诉讼程序法外,商法的完善与否乃是一个重要标志,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调整社会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工具。它范围宽广,包括《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等。目前在我国这些法律已基本上形成了一个框架,并在实践中逐步修订、完善,然而唯独期货法迟迟不见踪影。中国的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同时起步,十多年来,调整期货市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的成文规则仅有一个“条例”、四个“办法”、一个“规定”,这些规则不仅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而且在诸多方面形成阻力,与其他部门法间的冲突矛盾更是随处可见,因此,尽快制定《期货法》势在必行。今年“两会”人大代表再次提出制订《期货法》的议案,得到人大的极大重视,现已启动《期货交易法》的立法程序,这对于中国的期货市场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期货交易法》应该属于广义的民商法范畴,从立法角度上不能脱离民商法,但它又有其自己特殊的一面,确定立法的直接和间接目的这就是立法的宗旨。笔者认为,《期货交易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宗旨,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充分体现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在期货市场中,有不同的参与者,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人,他们都是期货交易行为中的主体,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规范各方参与者的行为,明确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至关重要。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也就是规范交易各方的行为,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每一交易主体的责任。由于现行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往往导致同类事件出现若干个完全不同的结果,造成司法实践上的混乱,不稳定因素增加,缺乏统一的调整尺度,因此用法律的形式固定期货交易行为对于解决因期货交易而产生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曾参与一起期货经纪公司退市的案件,因为没有《期货法》,参照《公司法》亦可,参照《破产法》也行,形成真空。监管机关无从下手,法院立案无据,造成期货投资者利益无法保护,期民围堵政府,影响社会安定。而证券公司退市则已经有了一定的模式和具体操作方法,有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得到保护,期货经纪公司并非如此,一旦退市,不是政府埋单,就是期货投资人颗粒无收,归结而言,无法可循。 (二)充分体现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在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者是至关重要的,期货市场的发展靠的是期货投资者,一旦其利益受到非法侵害,将会对整个市场怀疑。大量事例证明,由于期货交易行为的不规范,造成期货投资者利益受损,因为无法可依,投资者每每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与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相比地位明显低下。有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因挪用客户保证金一夜之间实然倒闭,期货投资者损失近亿元,但是毫无办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期货投资者对市场尚失信心。 (三)充分体现维护社会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期货市场是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要和国际经济同步,这就需要完善的《期货交易法》。目前国内期货市场上只有商品期货,而没有股指、利率、外汇等金融衍生品种,是一个蹩脚的市场,无法和股票、债券、基金、期权市场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资本市场,和国际资本市场脱节,在国际市场上不但不具有竞争力,反而还存在相当的风险,无法用综合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正因为我国缺少法律规定的期货品种推出机制,金融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期权等迟迟无法推出,致使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率先推出“中国指数期货”,其他国家也在筹备“中国指数”期货,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来说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它将严重影响到我国的金融安全。因此,从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出发,尽快制订期货交易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充分体现监管的处罚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和后果。目前我国对于证券期货方面的违法行为处罚较低,通俗地说就是犯罪成本低,当然这主要归结于法律的不完善。《期货交易法》的制订将由原来的行政监管上升到法律监管的高度,使监管机关以法律做后盾。 从法律的角度赋予监管机关相应的权力,使期货交易中的各方都清楚地知道彼此的行为标准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因没有法律的许可,监管机关在很多方面无法介入。去年的“中航油”和今年的“国储铜”事件都明显暴露出监管的真空,境外期货交易无法可依,行为者为所欲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归结起来,还是法律缺乏造成真空。 证券、期货市场是一对孪生兄弟,应同步发展,目前《证券法》几经修改,已经大大前进,与此相关的行政法规也相对完善,笔者相信期货立法的步伐也一定会加快。祝《期货交易法》早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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