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将允许自营
记者获悉,由有关部门制订的新《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正在各大期货公司内部征求意见。相比以前的《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新办法有了巨大改动: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得到极大拓宽,期货公司将不再局限于经纪业务,而是可以开展包括期货结算、期货自营、期货资产管理、境外期货在内的多项新业务。 可望开展多种新业务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这份修改稿的变化可谓巨大,管理条例从原来的七章六十一条,猛增到九章一百零五条。除了在形式上发生变化外,《管理办法》的内容也有了极大修改与增加。 在修改后的《管理办法》中,第一条就将原来的“期货经纪公司”改为“期货公司”,同时注明办法中“期货经纪公司”全部改为“期货公司”,有关人士认为,这标志着期货行业由原先的纯经纪型向综合型转变。 在第二条中,适用对象也由原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 而包括期货结算、期货自营、期货资产管理、境外期货等业务在内的其他期货业务在《管理办法》修改稿中也得到了体现。其中在第四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里,除保留原有经纪业务规则之外,新增加了第三节“自营业务规则”和第四节“资产管理业务规则”,对期货公司如何从事这两项业务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尤其对期货公司从事自营业务的席位、资金等作出了可称“完备”的说明。 修改稿对业界关注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也有提及:第一百零三条称,如需要申请使用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期货公司风险处理工作小组负责拟定保障基金使用方案,清查和甄别投资者权益,引导投资者平仓,保全和变现资产,追索资金,回收到期债权,确定保证金缺口等事项。 新业务 高门槛 《管理办法》修改稿也对期货公司从事新业务设立了进入门槛,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除期货经纪业务外,期货公司还申请从事期货结算、期货自营、期货资产管理、境外期货等业务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申请从事上述业务中的两项或者多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有业内人士分析,对于资本雄厚大公司来说,显然不满足仅仅扮演经纪公司的角色,有关部门的这一次动作是他们最好的机会;而对于小公司来说,则是一种挑战,“没有足够的资本来分享自营业务这一果实,只会使他们的生存更加艰难。” 而在修改稿第十三条中规定,两家或者多家期货公司合并,合并后的期货公司具备条件的,可以承接参与合并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业务,这样看来,或许抱团并购是小公司的另一条出路。 金融期货经纪受管辖 在修改稿中,还提及到了备受市场关注的金融期货。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称,“基本期货业务,是指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自营、期货资产管理和境外期货业务。”明确了金融期货将在《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管辖范围之内。 而在第六十三条中也有“期货公司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投资者签定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投资者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投资者提供期货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