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4.2.4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6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