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出现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