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7.7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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