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讲解——交易行为监督

        			

一、法律背景介绍 之前: 1999年的《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2001年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负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责任,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 交易所199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之后: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即将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正在起草中;其中涉及自律监管的部分将进一步强化。 前后法规对比: 逐步加强会员“了解自己的客户”的责任,推动会员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增加会员对交易所的报告义务以及配合监管的责任 交易所的交易自律监管范畴扩大,从会员扩展到投资者 交易所自律监管工作透明度有所提高 二、市场监察概况 三、具体规则解释 (一) 13项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 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如6.1条第一项; 涉嫌通过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的约定买卖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虚假交易,如6.1条第二、三、四项; 涉嫌通过异常申报虚构订单簿信息、诱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判断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形成的行为,如6.1条第五、六、七项; (一) 13项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 涉嫌通过“洗盘”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如6.1条第八项; 涉嫌通过非理性交易扰乱市场秩序、实现利益输送的行为,如6.1条第九、十项; 涉嫌通过制造虚假市场信息实现不当利益的行为,如6.1条第十一、十二项。 (二)交易所的调查 调查方式:非现场和现场,其中非现场调查通常是通过电话或者函件来进行的。 调查资料:异常交易所涉及的投资者资料,如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以及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也可以直接要求相关的投资者提供所需的资料 。 (三)会员及其营业部的责任 “了解自己的客户” ——及时发现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并进行必要的规劝和提醒,以避免投资者因无知而违法违规。 配合一线监管——会员及其营业部按照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真实、准确的文件和资料。 (四)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督处理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但是在复核期间,相关措施的执行不会因此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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