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证券佣金收取标准补充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后,乙方向甲方收取代理证券(含证券衍生品)交易的佣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双方约定的佣金是指乙方就甲方证券账户通过乙方代理发生证券(含证券衍生品)交易收取的佣金(包含代收的上海、深圳、北京市场(含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业务监管费、证券交易(转让)经手费、证券交易过户费,不包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及其他代收税费)。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约定具体佣金费率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乙方公示之佣金费率标准收取。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代理交易佣金标准如下:
业务类型 | 费率 | 备注 | ||
沪深京A股交易 |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5元 | ||
沪深B股交易 |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沪B最低收取1美元 深B最低收取5港币 | ||
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5元 | ||
ETF基金交易 |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5元 | ||
LOF基金交易 |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5元 | ||
公募REITs 基金交易 |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5元 | ||
港股通交易 |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5元 | ||
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5元 | ||
退市板块公司股票交易 | 成交金额3‰,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5元 | ||
国债逆回购交易 | 1天 | 成交金额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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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 成交金额0.02‰ | |||
3天 | 成交金额0.03‰ | |||
4天 | 成交金额0.04‰ | |||
7天 | 成交金额0.05‰ | |||
14天 | 成交金额0.10‰ | |||
28天 | 成交金额0.20‰ | |||
28天以上 | 成交金额0.30‰ | |||
债券交易 (国债、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等) | 沪市 | 成交金额0.2‰,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1元 | |
深市 | 成交金额0.2‰,买卖均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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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 | 成交金额0.2‰,买卖均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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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交易 | 沪市 | 成交金额0.2‰,买卖均收取 | 最低收取1元 | |
深市 | 成交金额1‰,买卖均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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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 | 成交金额1‰,买卖均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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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 | 成交金额1‰,买卖均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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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债交易 | 沪市 | 成交金额0.2‰,买卖均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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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 | 成交金额1‰,买卖均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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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交易 | 交易 |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 | 16.6元/张 | 试点初期,暂免卖出开仓、备兑开仓两个方向的交易相关费用 |
合约标的为股票 | 18.45元/张 | |||
行权 |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 | 0.6元/张 | 中国结算收取的行权结算费 | |
合约标的为股票 | 0.9元/张 | |||
股票过户面值0.5‰ | 中国结算向股票过入方收取行权过户费 | |||
转托管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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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转账 | 人民币银证转账转入转出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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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费 | 单个A股账户个人为20元,机构为200元 沪B账户个人为19美元,机构为85美元 深B账户个人为120港币,机构为580港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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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因交易行为所涉及的交易市场和交易品种类别较多,佣金率会因交易市场、交易品种以及委托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无法一一列举出所有交易场景的佣金率。
未在第三条中列示的其他交易市场、其他交易品种、或具体委托方式的佣金率,将按照乙方设定的标准来收取,具体可联系开户分支机构或乙方统一客服电话(0755)95329查询。
第五条 甲方应在交易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含佣金等费用具体收取标准),如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或发现有异常,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查询或提出异议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交易结果无异议。
第六条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监会等)的政策规定,对证券业务监管费、证券交易(转让)经手费、证券交易过户费、交易佣金标准进行设定和调整。有关调整内容将由乙方在其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协议书条款,有关调整内容将由乙方在其官方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未在七个交易日内提出异议的,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甲方在乙方网上系统签署本协议或在乙方电子渠道点击确认本协议的行为即视为甲方对本协议的有效签署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本协议即宣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