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现货交易业务操作简介
一、开户 1、 投资者欲申购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发行的国债或买卖已挂牌上市交易的国债现货,必须持有本所开立的“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并指定一个证券商办理委托买卖手续。 2、 开立“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及其在各地的代理机构及证券商办理。 3、“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因故遗失、损坏等,可向开户机构申请挂失,经查实后可予补开、调换。 二、国债发行与上市 1、根据财政部有关国债发行公告,可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记帐式国债,届时本所将向市场发出有关国债发行(分销)通知。 2、国债发行期间,本所采用“场内分销”和“场外分销”方式发行(分销)。“场内分销”为承销商在本所交易市场以各自的挂牌名称卖出该国债,投资者可通过指定的证券商及本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申购;“场外分销”为投资者可与其认定的承销商签定分销合同进行申购。投资者办理新发国债申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 3、投资者申购的新国债,其债权将通过本所及登记公司直接记录在其“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内,待该国债发行期结束并上市流通后即可交易。 三、交易及清算 1、投资者可通过其指定的证券商进行国债现货交易,国债现货买卖成交后债权的增减均记录在其“证券帐户”或“基金债户”内。 2、国债现货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制度,既在国债现货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3、国债净价交易应计利息额的计算方法: 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上述公式各要素具有以下含义: (1)、应计利息额:零息国债是指发行“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附息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起息日”至“成交日”所含利息金额。 (2)、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国债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国债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3)、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成交日”实际日历天数。 (4)、国债交易计息原则是“算头不算尾”,即“起息日”当天计算利息,“到期日”当天不计算利息;交易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是包括“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若国债持有到期,则应计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 4、国债“净价交易”遵循的原则 (1)、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2)、国债净价交易以每百元国债价格进行报价,应计利息额按每百元国债所含利息额列示。 (3)、报价系统和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显示净价价格和应计利息额。 (4)、在场内申报终端和各证券营业部的行情系统显示的“应计利息额”均为参考值,各会员单位应以公布的“当日国债品种应计利息额”数据文件的数据为准进行资金清算。 (5)、交易清算及交割单打印系统,应自动计算应计利息额并在交割单上分别列明“结算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四、竞价申报规定: 1、竞价方式:集合开盘,连续竞价。 2、交易单位:1手=1000元面额;计价单位:百元面额。 3、每笔申报限制:最小1手;最大10000手。 4、价格变动单位:0.01元。 5、申报价格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6、交易与交收:“T+0”回转交易,“T+1”资金交收。 五、国债现货托管、兑付与付息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全国国债市场法定国债托管人并建立相应国债集中托管制度。 2、登记公司、指定交易的证券商,共同对投资者的国债负有保管责任。 3、国债现货到期兑付及付息时,投资者可根据国债到期兑付及付息公告,到其所指定的证券商直接办理。 六、国债现货交易费用 1、投资者委托指定的证券商进行国债现货交易须交纳手续费:上海本地人民币1元;异地3元。成交后在办理交割时,按规定应向券商交纳佣金,标准为不超过总成交金额的0.1%,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起点收取。 2、证券商在本所交易市场从事国债现货交易,须向本所缴纳经手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