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操作简介
一、 国债回购业务开通 1、会员单位所属的本所交易席位,自开通起即可进行国债回购交易。 2、会员单位应在所属的交易席位确定一个为债券交易主席位,其它席位如需进行国债回购交易业务,应与债券主席位办理连通手续。 3、办理连通手续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清算部申请。 二、 国债回购品种 1、本所国债回购交易品种有八个,分别为1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其交易代码依次为:201008、201000、201010、201001、201002、201003、201004、201005。 三、 国债回购交易竞价申报规定 1、 竞价方式:连续竞价。 2、 申报方向: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为“买入-B”;融券方(资金拆出方)为“卖出-S”。 3、 申报帐号: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交易、清算,交易时可不必申报证券帐号。 4、 报价方法: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5、 交易单位:1手=1000元面额;计价单位:百元面额。 6、 每笔申报限量:最小100手或其整数倍,最大不得超过10000手。 7、 价格变动单位:0.005 或其整数倍。 8、 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四、 回购交易的清算、欠库及透支处罚: 1、 国债回购实行“一次成交、两次清算” 的交易方式,即会员单位通过交易席位完成申报并确认后, 由本所和登记公司在成交日和购回日分别进行两次电脑自动清算。在成交当日,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成本清算并划付有关佣金和经手费;在到期购回日,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的购回价对双方应收(付)数额直接进行自动划付。回购交易清算时间与现券及股票清算时间相同。 2、 两次清算均由登记公司根据电脑数据自动完成,会员单位只需在成交日和到期日按时接收清算数据并与客户完成逐笔交割即可。 3、 国债回购的购回价:如果借贷成本以100 元面额(国债)予以固定,则: 购回价格=100元+利息=100元+100元×年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天 其中,年收益率即是成交日由交易双方竞价产生的某一回购品种的场内挂牌“价格”。 4、在国债回购交易中,如造成国债标准券不足(欠库)或清算资金不足登记公司将对会员单位进行处罚:欠库三天之内补足标准券免于处罚,超过三天将强制平仓;透支罚金按每天0.5%执行;情节严重者本所将根据《关于加强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1.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2.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批评;3.警告;4.限制交易;5.暂停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6.取消会籍。 五、 国债回购业务程序 1、 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国债回购业务,须将(自营或委托人)持有的“证券帐户”办妥指定交易手续,并按程序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登记”(申报代码为:799997)。 2、 本所及登记公司根据上述帐户“回购登记”的申报,将该帐户国债当日交易结束后的实际余额,按比例折合成“标准券”,相应记入各会员单位回购结算主席位的国债标准券帐户,各会员单位当日即可将该国债用于回购业务。 3、 各会员单位拟撤消“回购登记”,须用原登记帐户在原指定席位上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回购注销”(申报代码为:799996) 4、 已进行“回购登记”的帐户在回购业务未到期前,不得变更其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营业部。若帐户持有人申请变更“指定交易”,所属证券营业部须审核帐户持有人有无未了结回购业务及有关交易交收责任。 六、 国债回购交易的抵押券 本所对国债回购交易抵押的国债现券实行标准化管理,即不分券种统一按面值及其折算率,计算会员单位的持券量及抵押券库存,该抵押券也称为“标准券”。 七、 国债现券折算成回购标准券的比率 本所每季度,按照国债利率和上市国债的市场价格,对所有上市国债现券交易品种,计算并公布可用于国债回购标准券的折算比率,并以此计算和调整会员单位债券主席位标准券库存的实际数量。 八、 债券结算席位连通与变更 为方便会员单位多个席位的债券及回购交易,会员单位可登记公司提出办理债券结算席位的连通或变更(与股票指定交易的连通与变更不是一个概念),并以一个结算主席位合并计算债券库存余额。 九、 国债回购交易费用 品种 名称 代码 佣金 (2004.10.14执行) 经手费 1天国债回购 R001 201008 0.025‰ 对应佣金的5% 3天国债回购 R003 201000 0.075‰ 4天国债回购 R004 201010 0.1‰ 7天国债回购 R007 201001 0.125‰ 14天国债回购 R014 201002 0.25‰ 28天国债回购 R028 201003 0.5‰ 91天国债回购 R091 201004 0.75‰ 182天国债回购 R182 201005 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