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一、发行指南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FT-3日前1. 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2. 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3. 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4. 本所债券基金部安排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在本所网站的同步上网相关事宜。若发行人为本所上市公司,则提示网站在“债券基金公告”和“上市公司公告”两处进行公告。5. 发行人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署《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等有关协议。FT-2日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最晚见报日和上网日。FT-1日前主承销商确定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并于FT日前(含当日)刊登利率确定公告(可与发行公告合并),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FT-1日本所债券基金部在当日13点前将“债券分销额度注册通知”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同时,主承销商将网上发行电子注册数据发本所债券基金部(经技术中心)转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注:公司债分销注册数据中主承销商账户应登记本次全部发行数量(包括网上和网下)。FT日至网上发行截止日1. 主承销商于交易时间将网上发行数量以既定的发行价格卖出。2. 网上发行期间,本所通过现有的A股实时成交数据接口将公司债网上发行成交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3.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末进行清算。有效认购可于下一工作日日终或认购次二个工作日查询到注册结果。注册数据的证券代码为本期公司债网上发行的证券代码。4. 网上发行截止日下一工作日日终或次二工作日,主承销商确认网上发行是否有余额。若有则启动回拨机制。FT+n日 网下发行截止日(2网下发行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两个工作日。1. 主承销商按要求将网下发行注册数据于发行截止日次日11:00前以书面(盖章)形式报本所债券基金部,并按要求生成电子数据文件在当日11:00前发本所债券基金部(经技术中心)转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2.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于网下发行截止日次日对网下协议认购数据进行注册。若注册数据无误,网下协议认购的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交易的券商于主承销商申报日的下一工作日查询到注册结果。注册数据的证券代码为本期公司债网上发行的证券代码,而非本期公司债券的上市后的证券代码。FT+5日至上市日1. 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证券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及持有人名册。2. 网下发行截止日至上市日前一工作日12:00前,若发生网下发行资金划付违约或注册数据错误,可由主承销商取得已注册方书面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上证所申请错误调帐。上证所审核后,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债券调整业务通知单,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通知办理注册数据错误调整。3. 主承销商按约定将债券款缴付发行人。发行人出具验资报告交本所债券基金部。二、上市指南T日为公司债券上市日。T-4 日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交上市申请材料:1. 债券上市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2. 证监会批准发行的文件;3. 发行人同意债券上市的决议;4. 债券上市推荐书;5. 公司章程;6. 公司营业执照;7. 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及发行情况报告;8. 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9. 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10. 上市公告书;11.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12. 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13. 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14. 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主要是托管证明);15.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16.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可豁免上述第5、第11、第13等项内容。T-3日1. 本所债券基金部对申请材料(主要是上市公告书)进行形式审查。2. 对符合要求的,起草“关于核准 ××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T-2日1. 本所债券基金部将“关于核准 ××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交发行人,同时办理上市公告书T-1日上网程序;发行人联系指定报刊同时刊登上市公告书。2.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下列材料提交上市公司部:(1) 债券上市申请书;(2) 债券上市推荐书;(3) 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4) 上市公告书;(5) 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6)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3. 本所债券基金部制作“证券上市协议书”一式两份,交发行人盖章。4. 做好上市仪式准备工作(若有。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与本所委托的礼仪公司联系,洽谈有关场地布置、费用等事宜,同时向礼仪公司提供相关背景材料以及来宾名单等)。T-1日1. 发行人刊登上市公告书(报纸);债券基金部将其同时发布到本所网站。2. 债券基金部落实上市仪式有关事宜(若有。由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礼仪公司负责。礼仪公司向债券基金部提供有关上市安排的《上市仪式指南》一式5份,债券基金部将《上市仪式指南》报办公室有关人员。下午15:30后,礼仪公司布置交易大厅会场)。T日 公司债正式上市交易。1. 债券基金部进行仪式现场协调(若有),完成公司债挂牌。2. 将签署的“证券上市协议书”一式两份,分送发行人和本所留底。三、交易指南(一) 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公司债券可在本所竞价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交易。在两个系统同时挂牌交易的,使用相同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公司债券现货交易代码段为122000~122499,回购质押券出入库代码段为104000~104499,场内分销代码段为751990~751999。(二) 指定交易公司债券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卖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公司债券买卖。(三) 交易时间1、竞价交易系统
品种 |
开盘集合竞价 |
上午连续竞价 |
下午连续竞价 |
公司债现券 |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 |
新质押式回购 |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 |
2、电子平台
品种 |
上午交易时段 |
下午交易时段 |
公司债现券 |
9:30~11:30 |
13:00~14:00 |
(四) 现货交易申报
1、竞价系统
1) 订单种类:限价委托订单;
2) 交易单位:手(人民币面值1000元);
3) 计价单位: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4) 申报价格变动单位:0.01元;
5) 申报数量:1手整数倍;不超过1万手
6) 集合竞价价格限制: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7) 连续竞价价格限制: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电子平台:
1) 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
2) 现券涨跌幅比例为10%。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X(1±10%);其中的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3) 报价按每1000手逐一成交。
(五) 回购交易申报
1、 订单:限价委托订单;
2、 交易单位:手(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
3、 计价单位:每百元资金到期受益;
4、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5元;
5、 申报数量:100手整数倍;不超过1万手;
6、 集合竞价无价格限制;
7、 连续竞价价格限制: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8、 买卖方向: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六) 竞价系统开盘价与收盘价
1、 开盘价: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2、 收盘价: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七) 债券回购
1、 回购类型:新质押式回购;
2、 回购日期: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3、 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公司债券:由本所在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中止特定的公司债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
4、 标准券折算比率:公司债券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发布按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债标准执行。
5、 当日通过竞价系统和电子平台买入的公司债券当日均可通过电子平台进行质押券申报;当日申报入库的质押券下一交易日可在竞价系统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需当日进行回购的机构投资者可向本所另行申请)。
6、 当日申报转回的质押券,下一交易日可在竞价系统和电子平台卖出。
(八) 回转交易
1、 现券:同一交易系统内公司债现券当日买入当日可卖出;
2、 回购:当日进行质押申报的公司债券,下一交易日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业务。
(九) 跨系统交易
1、 通过竞价系统当日买入的公司债券,下一交易日可通过电子平台卖出;
2、 通过电子平台当日买入的公司债券,下一交易日可通过竞价系统卖出。
(十) 交易信息
1、集合竞价期间,竞价系统披露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2、连续竞价期间,竞价系统披露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3、上市首日,竞价系统和电子平台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格。
四、上市后信息披露指南
发行人依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上市后的日常信息披露和操作业务。发行人为本所上市公司的,上述业务由本所上市公司部受理。发行人为非本所上市公司的,上述业务由本所债券基金部受理。
(一)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发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期间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发行人概况;
(2) 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 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
(4) 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
(5) 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
(6) 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7)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其提交并披露的定期报告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包含前述3-7项内容。
2、发行人在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临时公告:
(1) 公司债券付息、本息兑付;
(2)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3) 作出发行新公司债券的决定;
(4)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主体变更事项;
(7) 涉及或可能涉及的重大诉讼;
(8) 公司债券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9)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本所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3、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4、债券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发行人应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5、本所对临时公告实行事前审核,定期报告实行事后审核。本所根据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6、发行人在指定报刊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同时应在本所网站予以披露。
(二) 停牌
本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公司债券的停复牌处理。
(三) 公司债券付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1) 发行人应当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向其申请公司债券付息、兑付事宜,并递交有关申请材料。申请获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受理后,发行人向本所递交付息、兑付公告。
(2) 发行人应当在约定的债券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刊登《公司债券付息公告》,到期日七个交易日前刊登《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四) 债券持有人会议
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及时公告: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关于××公司债券申请上市后作质押券
参与新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将发行××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并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为提高本公司债券的流动性,本公司特申请该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后作为质押券参与贵所的新质押式回购业务。本公司及本期债券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概况
二、发行情况
三、财务情况
四、评级情况(应附评级报告)
五、担保情况(如有,应附担保协议)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还款安排
八、其他承诺与安排
以上申请,请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
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以下简称“××××”)拟发行××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发审会批准。为确保本次债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拟通过贵所的证券交易系统采用网上发行的方式将××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发行要素如下:
发行人全称: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联系电话:
发行代码: 发行简称:
网上发行数量: 发行价格: 发行起止日:
网下发行数量: 发行起止日
主承销商网上发行使用的自营证券账户: 席位号:
特此申请。
发行人:(盖章)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书
(上市申请书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号”文审核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亿元 年期,利率 债券已于××年×月×日发行完毕,并于××年×月×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债权登记、托管等工作。
对照贵所上市规则,本公司认为本期债券符合贵所的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特此申请本公司××债券于××年×月×日在贵所上市交易,请审核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附件四
公司债券公告披露申请表
证券代码_________;证券简称___________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公司申请披露下列公告(共 ______件______页)
1. (_____页) 编号:
2. (_____页) 编号:
有关附件(共_____件_____页)
1. (______页)
2. (______页)
拟披露日期:________________
拟披露报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规则,本公司同时申请____________公司债券于____月____日停牌。
信息披露负责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其他通讯方式(手机):____________
公司 信息披露负责人:__________
(盖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公司债券申请披露年报、中报、付息兑付公告和其他临时公告均须填列此表。
2、公司债券拟于次日披露的公告,须于当日下午3:00前报送本所相关部门。
3、公司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公告,应在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即与本所电话确认。
附件五
附件五
相关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机构名称 |
部门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债券基金部
--材料接收、审核
--操作
--固定收益平台场务 |
段东兴
孙治山
张恩 |
68804232
68809228
68800041 |
13611825185
13764670047
13918891449 |
上市公司部 |
吴菁华 |
68804354 |
13301665219 | |
交易管理部 |
陆志俊 |
68803482 |
13381798731 | |
信息中心 |
黄隽 |
68810756 |
13774454112 | |
技术中心 |
施明 |
58871368 |
13701795793 | |
指数公司 |
陆宾 |
68803988-111 |
13681945202 | |
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 |
交收部 |
皮建屏 |
58409742 |
13918224148 |
登记存管部 |
周炳儒 |
58409844 |
13817322210 | |
结算管理部 |
田雅静 |
58409745 |
1381658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