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交易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甲方选择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其所属营业部(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第三条 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 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第八条 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条 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根据甲方申请撤销指定交易为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