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附带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特别约定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本部分内容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原则性约定,适用于乙方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附带向甲方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且不就该项服务与甲方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及/或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情形。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自己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等信息,并保证手机、固定电话、电子邮件、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如有变动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获取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责任将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可就其他具体的投顾产品或服务与乙方另行签署《中山证券投资顾问产品说明书》(下称《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具体投资顾问服务的方式与内容、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等。
甲方应知悉并同意,因乙方或其关联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规定实施信息隔离墙管理、利益冲突防范等原因,乙方有权决定不向甲方提供咨询或建议,且乙方无须将该事项通知甲方。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本部分内容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遵守以下职责:
(一)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但甲方应知悉并同意,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总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或交易与投资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也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投资银行或者其他业务服务,由此引发的风险,乙方、乙方总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不承担责任。
(二)应充分了解甲方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本部分内容的约定向甲方提供适当的投资策略或理财规划建议。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本部分内容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为乙方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甲方利益;不得为其他特定客户利益损害甲方利益。
(二)应当提示甲方潜在的投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承诺或约定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三)不得代甲方作出投资决策,不得代理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四)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甲方的信息,或者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向甲方提供投资建议,知悉甲方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六)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部分内容以及乙方依据本部分内容所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产品、研发报告、短信/彩信、邮件、投资意见和建议等)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岀卖或与第三方共享,也不得用于本部分内容约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
前款约定长期有效,且不因本开户协议其他条款终止、变更或无效而失去效力。
第五条 乙方投资顾问服务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乙方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仅供甲方参考,不适合且不足以作为甲方投资决策的直接依据。甲方应在了解其他与乙方投资咨询建议不一致的观点或者建议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甲方接受投资顾问服务视为同意承担使用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及因该风险可能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对此不作任何性质的担保,亦不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责任。
第六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乙方及乙方员工均无权从事受托理财、资金拆借、全权代理、对外担保及任何类似的业务,请不要与乙方或其员工个人签署任何形式的该类业务协议或接受其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分担损失的承诺,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应自行承担全部风险和损失。